一、销售收入方面的17种偷税漏税行为:
1、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
2、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他业务收入”;
3、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
4、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账不转记销售收入;
5、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6、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7、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账;
8、返利销售;
9、折让收入;
10、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11、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账选择有利于已的方法记账和申报纳税;
1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3、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账;
14、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15、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
16、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应缴税金方面的5种偷税漏税行为:
1、代扣代缴税金长期不挂账不缴;
2、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账务调整;
3、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
4、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
5、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