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税的纳税人
1、一般直接执行简易注销。
2、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的,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办税但未领发票的纳税人
1、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纳税人若为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三、办过税,且领过发票的纳税人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四、依法破产的纳税人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五、拟注销的纳税人
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
六、“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